十恶不赦是哪十恶?十恶不赦出自那个典故。十恶不赦是什么意思,现代人得到的解释是一个人罪不可恕。就是这种人打入十八层地狱都不可饶恕的意思。然而在古代的时候,十恶不赦的十恶是有所指的。这“十恶”却是实有所指的。
“十恶”罪名的处刑严厉,大量实施死刑,且不区分首犯和从犯“皆斩”,尤其是对于侵害皇帝或皇权的罪名还经常实行“连坐”,连带处罚罪犯的亲属,更重要的是犯下“十恶”罪的罪犯一律不得为大赦所赦免,即“常赦所不原”,并且贵族官员犯下十恶罪,也不能使用特权来逃避刑罚,所以就有了“十恶不赦”的说法。
作为封建刑法制度的“十恶’’中的谋反、大逆、不道、不敬等罪名早在西汉时就有了明文规定,但其构成要件、量刑标准却不统一。据《唐律疏议》载:“事类有十,故称十恶。然汉制九章,虽并湮没,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,原夫厥初,盖起诸汉。”这就是说西汉的“大逆不道不敬”罪就是“十恶”罪的立法基础。到了曹魏统治时期,有关大逆不道不敬罪的立法沿袭下来,但较之汉朝有所改进和发展。
直至南北朝时期,法律逐渐明确这些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处罚标准
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,将严重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,在《北齐律》中称为“重罪十条”,置于法典的首篇《名例律》中,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。所谓“重罪十条”就是“一曰反逆,二曰大逆,三曰叛,四曰降,五曰恶逆,六曰不道,七曰不敬,八曰不孝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”。对触犯这十条者,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,而且不得适用“八议”和赎刑的有关规定,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量。
“十恶,,名称的正式出现,始见于 隋朝,并与佛教有着密切的关系。所谓“十恶”,最初是佛教用语,指可导致坠入“三恶道”(地狱道、饿鬼道和畜生道)苦报的十种恶业,故称“十恶业道”。据《佛说未曾有经》载:“起罪之由,为身、口、意。身业不善:杀、盗、邪淫;口业不善:妄言、两舌、恶口、绮语;意业不善:嫉妒、嗔恚、橋慢邪见。是为十恶,受恶罪报。今当一心忏悔。”“十恶”之说见于佛教大乘、小乘中的诸多经典,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间广为流传。南朝梁武帝《断酒肉文》中云:“行十恶者,受于恶报;行十善者,受于善报。”隋朝开皇初年,随着佛教的兴盛,隋文帝将佛教之中的“十恶”之名引入律法,在《开皇律》中确立了“十恶不赦”之罪,取代了《齐律》中的“重罪十条”,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,成为历代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。
据《隋书•刑法志》载:“高祖既受周禅,开皇元年,更定新律(《开皇律》>,又置十恶之条,多采后齐之制,而颇有损益。一曰谋反,二曰谋大逆,三曰谋叛,四曰恶逆,五曰不道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,虽会赦犹除名。”也就是说,《开皇律》在《北齐律》的基础上,加以完善,将其中的“反逆”改为“谋反”,将其中的“大逆”改为“谋大逆”,将其中的“叛、降”合并为“谋叛”,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,并增设了“不睦”一罪,使十种罪名定型化,并正式命名为“十恶”。